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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财经大学法学院刑事法律研究所 收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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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究主题:要件    编造    虚假信息    故意传播    实害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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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造、故意传播虚假信息罪中“严重扰乱社会秩序”要件认定依据的重新定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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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警察学院学报》浙江财经大学法学院刑事法律研究所;浙江财经大学法学院 龚欣慧 马路瑶  出版年:2023
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青年项目“疫情背景下网络舆情的法治化治理研究”(20CKS045)
编造、故意传播虚假信息罪作为增设时间不久的罪名,其适用问题尚存在争议。该罪的构成要件“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认定依据可分为两类。一是以该罪的单一案件事实为依据,二是以该罪侵犯的具体社会秩序为依据。以这样的依据来认定犯罪,存...
关键词:编造、故意传播  虚假信息 社会秩序 网络空间秩序  实害犯 认定位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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