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议论文详细信息
文献类型:会议
作者单位:湖北大学政法学院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律文化研究院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学院 法律文化研究院
会议文献:第四届全国民间法·民族习惯法学术研讨会论文集
会议名称:第四届全国民间法·民族习惯法学术研讨会
会议日期:2008年5月1日
会议地点:武汉
主办单位:中南民族大学法学院
语 种:中文
摘 要:本文主要考察以明清时期为代表的中国民间组织纠纷解决权的法源(法律依据)问题。这些法源主要有三种形式:皇帝的谕示(圣谕和榜文)、国家基本法典、地方官府的规定或告示。象明清帝国这样高度专制集权的国家能主动赋予民间社会部分纠纷解决权,其原因主要有三方面:中国特别重视道德教化、主张“和为贵”的固有理念使然;官方基于“讼累”干扰生产和生活秩序,负责民间纠纷审理的州县官太忙,从而主张“息讼”的功利考虑;官方视民间纠纷为不危及政权之“细故”的结果。
关 键 词:民间组织 纠纷解决 法源
分 类 号: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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