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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刊文章详细信息

律令制下唐代妇女的法律地位    

The Law Position of the Women in Tang Dynasty under the Statutes System

  

文献类型:期刊文章

作  者:郑显文[1]

机构地区:[1]中国政法大学法律古籍整理研究所,北京100088

出  处:《吉林师范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

年  份:2004

卷  号:32

期  号:3

起止页码:30-34

语  种:中文

收录情况:NSSD、RCCSE、RWSKHX、普通刊

摘  要: 受传统的封建"男尊女卑"观念的影响,唐代妇女的法律地位十分低下。在政治方面,她们没有参加国家科举考试的权利和参与对国家管理的权利,甚至连最基本的接受国家学校教育的权利也没有;在经济方面,除寡妻妾外,她们没有土地的分配权,不是国家均田制上受田的民事法律主体,在家庭财产继承方面,其继承权也受到了严格的限制;在婚姻方面,她们不但没有自主决定婚姻的权利,甚至连离婚的自由也没有;在人身权方面,其人身安全得不到有效的保障,在家庭和社会中的地位低下,每当遇到天灾人祸时,妇女这一社会上的弱势群体便首当其冲地遭到摧残。

关 键 词:唐律 男尊女卑 人身权 财产继承权

分 类 号:D90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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