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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德个人资料保护立法之比较——兼论我国个人资料保护立法的价值取向与基本立场
Comparison of Legislations on Protecting Individual Materials between the United States and Germany --Side-discussion on Value Outlook & Basic Stand of Legislation on Protecting Individual Materials in China
文献类型:期刊文章
机构地区:[1]广西大学法学院,广西南宁530004
年 份:2004
期 号:3
起止页码:137-141
语 种:中文
收录情况:BDHX、BDHX2000、NSSD、RCCSE、RWSKHX、核心刊
摘 要:全球范围内在个人资料保护领域进行的立法 ,可以分为两大模式 :美国模式与德国模式。两种模式的共同之处主要表现在立法动机、基础概念的界定与基本原则的定位上 ,而其区别则集中体现在立法模式与权利基础方面。我国个人资料保护立法应取法德国 ,采取统一立法模式 ;借鉴两国关于基本原则的实质性规定 ,弥补两国立法技术上的不足 ;选择一般人格权为个人资料保护立法的权利基础 ,并将资料权作为一项具体人格权加以明确规定。
关 键 词:个人资料 立法模式 理论基础 资料权
分 类 号:G911.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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