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货物品质异议期限与诉讼时效的法律辨析——兼评《联合国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第39、44条
On The Limitation Period On Demurrer to the Defective Goods and the Time Limits of Action ——On The Article 39,44 of CISG
文献类型:期刊文章
机构地区:[1]西北政法学院国际法系,陕西西安710063
基 金:德国DAAD教育基金资助项目(DAADA/00/20009)
年 份:2004
卷 号:34
期 号:3
起止页码:56-60
语 种:中文
收录情况:CSSCI、CSSCI2004_2005、NSSD、RCCSE、RWSKHX、ZGKJHX、普通刊
摘 要:货物品质异议期限和诉讼时效是两个既相似又有区别的法律概念,但在各法律制度中,立法者一般都注意到这二者之间的协调。《联合国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以下简称《公约》)虽对于异议期限作了系统而周密的规定,但未将诉讼时效问题列入其调整范围,于是在适用《公约》过程中,难免会出现异议期限和诉讼时效二者之间的法律冲突。解决这一冲突似乎只有两种途径:一是从立法角度解决,即修改国内法时效制度或参加《国际货物销售时效公约》,使其立法与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统一法接轨;二是从司法角度解决,即相关国内法中的短时效制度如果与《公约》第39条第2款的立法本意相抵触,那么应根据"公约优先原则",排除适用该国内法。
关 键 词:货物品质异议期限 诉讼时效 《联合国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 货物品质担保责任
分 类 号:D99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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