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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刊文章详细信息

货物品质异议期限与诉讼时效的法律辨析——兼评《联合国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第39、44条    

On The Limitation Period On Demurrer to the Defective Goods and the Time Limits of Action ——On The Article 39,44 of CISG

  

文献类型:期刊文章

作  者:苏颖霞[1]

机构地区:[1]西北政法学院国际法系,陕西西安710063

出  处:《西北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基  金:德国DAAD教育基金资助项目(DAADA/00/20009)

年  份:2004

卷  号:34

期  号:3

起止页码:56-60

语  种:中文

收录情况:CSSCI、CSSCI2004_2005、NSSD、RCCSE、RWSKHX、ZGKJHX、普通刊

摘  要:货物品质异议期限和诉讼时效是两个既相似又有区别的法律概念,但在各法律制度中,立法者一般都注意到这二者之间的协调。《联合国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以下简称《公约》)虽对于异议期限作了系统而周密的规定,但未将诉讼时效问题列入其调整范围,于是在适用《公约》过程中,难免会出现异议期限和诉讼时效二者之间的法律冲突。解决这一冲突似乎只有两种途径:一是从立法角度解决,即修改国内法时效制度或参加《国际货物销售时效公约》,使其立法与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统一法接轨;二是从司法角度解决,即相关国内法中的短时效制度如果与《公约》第39条第2款的立法本意相抵触,那么应根据"公约优先原则",排除适用该国内法。

关 键 词:货物品质异议期限  诉讼时效 《联合国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 货物品质担保责任  

分 类 号:D99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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耦合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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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被引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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