期刊文章详细信息
文献类型:期刊文章
机构地区:[1]东吴大学法学院
年 份:2004
卷 号:17
期 号:1
起止页码:29-37
语 种:中文
收录情况:BDHX、BDHX2000、NSSD、RCCSE、RDFYBKZL(收录号:248254)、RWSKHX、核心刊
摘 要:因故意或过失而造成第三人产生精神损害时,是否应负损害赔偿责任?依美国法之规定,与直接受害人存有紧密亲属关系,以及处于“危险范围”与采“正常合理人”标准之第三人,且亲眼目睹受害人严重损害结果者,皆有可能要求赔偿。依我国台湾地区民法之规定,与直接受害人有身份上的关系,过失行为侵害了其身份权利者,且直接受害人受害情节重大,请求权人所受之精神损害亦情节重大时,可加以请求。大陆民法典草案与国际接轨及对人格权重视之基本思考,令人赞赏,但若将学者研究之共识及海外立法相关部分予以参考,增加对第三人遭受精神损害赔偿之规范,则对人权之保障更为完整。
关 键 词:第三人 精神上损害 赔偿责任 人格权
分 类 号:D923]
参考文献:
正在载入数据...
二级参考文献:
正在载入数据...
耦合文献:
正在载入数据...
引证文献:
正在载入数据...
二级引证文献:
正在载入数据...
同被引文献:
正在载入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