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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刊文章详细信息

关于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毁灭证据、伪造证据、妨害作证罪司法适用问题    

On Problems of the Legislative Applicability to Defenders and Agent ad Litem's Destruction of Evidence, Falsification of Evidence and Obstruction of Witnessing

  

文献类型:期刊文章

作  者:陈洪兵[1]

机构地区:[1]燕山大学法学系,河北秦皇岛066004

出  处:《浙江海洋学院学报(人文科学版)》

年  份:2004

卷  号:21

期  号:1

起止页码:47-50

语  种:中文

收录情况:普通刊

摘  要:刑罚执行阶段也属于“在刑事诉讼中”。侦查阶段聘请的律师不构成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毁灭证据、伪造证据、妨害作证罪的主体。妨害的只是附带民事诉讼部分的证据的,不构成该罪。威胁、引诱被害人改变陈述的,不构成该罪。改变后的证言恰与客观事实相一致的,不构成犯罪。故此,该罪名的设置不具有必要性。

关 键 词:刑事诉讼 主体  证据  

分 类 号:D915.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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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被引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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