期刊文章详细信息
关于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毁灭证据、伪造证据、妨害作证罪司法适用问题
On Problems of the Legislative Applicability to Defenders and Agent ad Litem's Destruction of Evidence, Falsification of Evidence and Obstruction of Witnessing
文献类型:期刊文章
机构地区:[1]燕山大学法学系,河北秦皇岛066004
年 份:2004
卷 号:21
期 号:1
起止页码:47-50
语 种:中文
收录情况:普通刊
摘 要:刑罚执行阶段也属于“在刑事诉讼中”。侦查阶段聘请的律师不构成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毁灭证据、伪造证据、妨害作证罪的主体。妨害的只是附带民事诉讼部分的证据的,不构成该罪。威胁、引诱被害人改变陈述的,不构成该罪。改变后的证言恰与客观事实相一致的,不构成犯罪。故此,该罪名的设置不具有必要性。
关 键 词:刑事诉讼 主体 证据
分 类 号:D915.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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