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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刊文章详细信息

适用普通程序简化审须严格甄别“被告人认罪”    

  

文献类型:期刊文章

作  者:刘兆东[1]

机构地区:[1]江苏省宿迁市人民检察院

出  处:《人民检察》

年  份:2003

期  号:7

起止页码:58-59

语  种:中文

收录情况:BDHX、BDHX2000、核心刊

摘  要:2003年3月14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和司法部联合下发<关于适用普通程序审理"被告人认罪案件"的若干意见>,规定"被告人对被指控的基本犯罪事实无异议,并自愿认罪的第一审公诉案件,一般适用本意见审查".普通程序简化审对于减轻司法机关的工作压力,节约司法资源,提高诉讼效率有着明显作用和重要意义.笔者在学习该<意见>中注意到,"被告人认罪案件"的庭审工作,如"讯问、发问"、"举证、质证"、"法庭辩论"等几个重要环节均可以简化、省略.而以往的司法实践中,却一定程度上存在"被告人认罪案件"的无罪处理现象,所以,对"被告人认罪"须严格甄别.

关 键 词:普通程序  简易程序  庭审工作 “被告人认罪案件”  刑讯逼供 刑事诉讼  犯罪嫌疑人  

分 类 号:D92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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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被引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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