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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刊文章详细信息

关于标准必要专利中反垄断及FRAND原则司法适用的调研    

  

文献类型:期刊文章

作  者:叶若思[1] 祝建军[1] 陈文全[1] 叶艳[1]

机构地区:[1]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出  处:《知识产权法研究》

年  份:2013

期  号:2

起止页码:1-31

语  种:中文

收录情况:普通刊、辑刊

摘  要:标准是指为在一定的范围内获得最佳秩序,经协商一致制定并由公认机构批准,共同使用的和重复使用的一种规范性文件。对标准化领域中需要协调统一的技术事项所制定的标准,称为技术标准。专利与标准的结合导致标准必要专利出现。专利与技术标准结合以后,经营者欲实施标准,必然要实施某专利技术或某专利技术的某项权利要求,在实施标准时必然要实施的某专利技术,其通常被称为标准必要专利,实施标准时必然要实施某专利技术的某项权利要求,则该权利要求通常被称为标准必要专利权利要求。在标准必要专利背景下,在特定国家司法管辖范围内,无线通信技术标准中的每一个必要专利许可市场,比如在3G标准(WCDMA、CDMA2000、TD-SCDMA)中的每一个必要专利许可市场中,均构成一个独立的相关市场。基于标准中每一个必要专利的惟一性和不可替代性,标准必要专利权人在每一个必要专利许可市场均拥有完全的份额,具有阻碍或影响其他经营者进入相关市场的能力,因此,其在相关市场中具有市场支配地位。如标准必要专利权人在必要专利使用费谈判中,违反FRAND原则,比如,实施过高定价、歧视性定价、搭售等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行为,将被认定为构成垄断民事侵权,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标准必要专利权利人对标准实施者以及潜在的实施者负有以符合FRAND条件许可的义务,该义务与供水、供电、供气等垄断企业所担负的强制缔约义务相似。标准必要专利FRAND许可与普通专利许可、专利的合理使用、专利实施的强制许可均不相同。标准必要专利权人无权拒绝善意相对人实施其必要专利。标准必要专利使用费纠纷具有民事司法的可诉性。裁决符合FRAND费率的标准必要专利使用费纠纷,应至少考量以下因素:一是评估特定无线通信产品中应支付的标准必要专�

关 键 词:标准必要专利  滥用市场支配地位 垄断 FRAND原则  可诉性

分 类 号:D971.2[法学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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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被引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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