期刊文章详细信息
文献类型:期刊文章
Sun Guoxiang
机构地区:[1]南京大学法学院
年 份:2019
卷 号:0
期 号:2
起止页码:3-24
语 种:中文
收录情况:BDHX、BDHX2017、CSSCI、CSSCI2019_2020、RCCSE、RWSKHX、ZGKJHX、核心刊
摘 要:对于惩治与预防企业犯罪,传统的事后惩罚与消极预防途径始终效果难彰。发轫于西方国家的刑事合规(Criminal Compliance)在惩治与预防企业犯罪中的作用正日益受到各国重视。作为一个充满张力的概念,刑事合规体现了风险社会刑罚积极一般预防的理念,具有犯罪预防前置化和"私有(企业)化"等特点。企业刑事合规的动力不但来自现代公司治理中的企业内部风险管理需要,同时也离不开国家刑事政策的正向激励和反向归咎。虽然我国企业已普遍将合规作为公司治理的重要组成部分,但企业的刑事合规并没有受到应有的重视。在刑事立法和司法上,借鉴国外刑事合规的实践,结合我国单位犯罪的特点,通过赋予企业合规管理的刑法积极义务,在扩大单位犯罪范围的同时,将刑事合规作为限缩处罚范围的出罪事由和刑罚减免的情节,构建我国的刑事合规制度。
关 键 词:合规计划 刑事合规 企业犯罪 积极预防
分 类 号:D9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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