期刊文章详细信息
文献类型:期刊文章
Lu Xiaoming
机构地区:[1]广东财经大学法学院 [2]广东财经大学法治与经济研究所
基 金:教育部哲学社会科学项目“住房反向抵押的法律问题研究”(项目批准号:15YJA820016)的阶段性成果
年 份:2019
卷 号:0
期 号:3
起止页码:223-239
语 种:中文
收录情况:BDHX、BDHX2017、CSSCI、CSSCI2019_2020、NSSD、RCCSE、RWSKHX、SKJJZZ、ZGKJHX、核心刊
摘 要:我国学者从居住权创设之初衷出发,执念于居住权的人役性,混淆了居住权本体与外在条件。以之指导居住权立法,必然使其偏离现实,进而丧失正当性。居住权之意义不应在于为极端萎缩的狭窄主体提供权利支持,而在于适应建筑物多元利用趋势,改变单纯以土地为对象的不动产用益物权格局,形成以土地物权为主、辅之以房屋物权的不动产用益物权新格局。唯有走出人役执念,专注于房屋的用益性,居住权方具有现实价值。基于物权定位之居住权不应限于满足生活需要,应以可出租、转让和继承为原则,期限亦得自由约定。
关 键 词:居住权 人役性 用益性
分 类 号:D92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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