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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举制定义再商榷
A Re-examination in the Definition and Origin of Civil Examination System in Traditional China
文献类型:期刊文章
机构地区:[1]浙江大学人文学院古籍研究所,副教授310027
年 份:2003
期 号:6
起止页码:31-44
语 种:中文
收录情况:BDHX、BDHX2000、CSSCI、CSSCI2003、NSSD、RCCSE、RWSKHX、SKJJZZ、ZGKJHX、核心刊
摘 要:学术界关于科举制的定义大致有四种意见 :“分科举人、考试进用”说 ,“以进士科设置起始为科举制起源”说 ,“一切以程文为去留”说 ,“投牒自举”说。这几种意见皆有道理 ,但不能完全涵盖科举制的内容。科举制作为一种取士制度 ,应作如下界定 :设进士、明经、制科等科目招考 ,取士权归中央 ,由朝廷定专司、专官知贡举 ;招考面向全国开放 ,不限财产、门第 ,原则上允许平民或官员“投牒自举”报考 ;地方与中央定期、定点举行二级以上考试 ,命题统一 ,“以文取士”。据此可以判定隋朝已打开了通向科举制的大门 。
关 键 词:科举制 “以文取士” 定义 中央集权 中国 考试制度
分 类 号:K207[历史学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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