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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刊文章详细信息

浅析惩罚性赔偿制度的适用范围    

Scope of application on punitive compensation system

  

文献类型:期刊文章

作  者:何晓榕[1] 陈绍榕[2]

机构地区:[1]福建工程学院人文社会科学系,福建福州350014 [2]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福建福州350005

出  处:《福建工程学院学报》

年  份:2003

卷  号:1

期  号:3

起止页码:80-83

语  种:中文

收录情况:CAS、NSSD、普通刊

摘  要:主要论证了惩罚性赔偿制度在侵权领域和合同领域中适用范围。认为,在侵权领域,一般情况下该制度只适用于直接故意的侵权,但对于具有特殊注意义务的人,不能排除在间接故意和重大过失时适用惩罚性赔偿制度;在合同领域,一般的违约行为不适用惩罚性赔偿制度,但对于"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的","为了逃避债务,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的","对于因当事人一方的过错(如欺诈、乘人之危等)而被确认为无效或被依法撤销的合同"依然不能排除惩罚性赔偿制度的适用。同时,提出了惩罚性赔偿的限度。

关 键 词:惩罚性赔偿制度 适用范围  侵权领域 合同领域 赔偿限度  民事法律

分 类 号:D9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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