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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唐代保辜制度的实际运用——从《唐宝应元年(762)六月康失芬行车伤人案卷》谈起
A View of the Practical Application of the System of Legal Compensation in the Tang Dynasty——Exemplifying the Archives of the Case in Which Kang Shifen Victimized a Passer-by with His Steering Carriege in June of the 1st Year (A.D.762) of the Reign Titl
文献类型:期刊文章
机构地区:[1]陕西师范大学中学教学参考杂志社,陕西西安710062 [2]西北第二民族学院文化旅游系,宁夏银川750021
年 份:2003
卷 号:32
期 号:6
起止页码:99-104
语 种:中文
收录情况:BDHX、BDHX2000、CSSCI、CSSCI2003、NSSD、RCCSE、RWSKHX、SKJJZZ、ZGKJHX、核心刊
摘 要:保辜制度虽起源较早,但其进一步发展和完善却是唐代的事。现存的《唐律疏议》中关于保辜所适用的范围、保辜期限的确立、加害人罪名的最终认定等一系列问题的规定,是对前代已有的保辜制度的发展与完备,而吐鲁番阿斯塔那509号墓出土的《唐宝应元年(762)六月康失芬行车伤人案卷》则是以案例的形式说明了保辜制度在唐代具体司法实践中运用与实施的情况,从一个侧面反映了唐代基层组织的执法现状。
关 键 词:唐代律令 保辜制度 案卷
分 类 号:K242[历史学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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