期刊文章详细信息
文献类型:期刊文章
ZHANG Linghan(Northeast Normal University,Changchun Jilin 130021,China)
机构地区:[1]东北师范大学政法学院,吉林长春130021
基 金: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重大项目<信息法基础>(16ZDA075);司法部一般项目<人工智能时代算法治理的法律制度构建研究>(18SFB2010);2018年天津市人工智能发展战略研究项目<人工智能对社会治理模式变革影响研究>(18LZNGX00030)的阶段性成果;博士后面上基金资助
年 份:2019
卷 号:34
期 号:2
起止页码:16-26
语 种:中文
收录情况:BDHX、BDHX2017、CSSCI、CSSCI2019_2020、NSSD、RCCSE、RWSKHX、ZGKJHX、核心刊
摘 要:算法从互联网时代即已成为法律规制的对象,其法律地位随着技术发展不断演进。在互联网1.0时期,法律沿用传统手段应对算法引起的不利法律后果,算法仅具有技术上的意义;在互联网2.0时期,算法规制经过了从调整算法设计到调整算法部署和运用的迭代,算法也从产品化的算法演进为工具化的算法。人工智能时代,由于大数据与深度学习技术,算法进一步演化为本体化的算法。算法决策因具有不可解释性而逃逸法律责任,算法嵌入式扩张导致场景化规制失灵,算法平台化运行与公共利益隔离。因此,算法规制面临再次迭代的必要。算法规制的革新,一方面应实现调整对象的升级,另一方面应平台责任和技术责任双轨并用。算法的技术责任,应从设计、运营与事后救济三个流程充分展开,既充分利用现有法律责任体系,也应创制必要的规则,以保障算法设计、部署和运营合理化,遏制算法滥用对潜在正当法律利益的威胁和侵害。
关 键 词:算法规制 双轨制 技术责任
分 类 号:D917.9[法学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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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证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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