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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刊文章详细信息

对我国《著作权法》第四条的再认识及修改建议    

  

文献类型:期刊文章

作  者:陈雪平[1] 于文阁[2]

机构地区:[1]青岛大学师范学院政治系,副教授法学硕士266017 [2]大庆高等专科学校成教中心

出  处:《大庆高等专科学校学报》

年  份:2003

卷  号:23

期  号:1

起止页码:36-38

语  种:中文

收录情况:普通刊

摘  要:我国《著作权法》第四条的规定,对防止依法禁止出版、传播的作品进入社会公共领域、危害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起到了一定的作用,但从法理和适用法律的角度分析确有不妥之处,主要是不利于界定著作权的适用范围,并在确定保护著作权的方法上易使人产生误解。为了解决以上存在的问题,笔者试图提出了对该法条的修改建议,即在“作品”的后面加一个限制性的条件:“发表权不受本法的保护”。同时分析了所以这样修改的原因:一、该权利在著作权的所有权中占有重要地位,是所有权的基础和前提。二、能消除逻辑上的混乱,使作品的内容和形式能够一致,消除人们的误解。

关 键 词:中国  《著作权法》 著作权 所有权 发表权 合法权益 适用范围  修改  

分 类 号:D923.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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