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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刊文章详细信息

关于完善我国证券投资基金契约结构的思考    

  

文献类型:期刊文章

作  者:曹新寨[1] 文杰[2]

机构地区:[1]西安工业学院成教学院,陕西西安710000 [2]武汉大学法学院,湖北武汉430072

出  处:《湖北社会科学》

年  份:2003

期  号:5

起止页码:64-65

语  种:中文

收录情况:NSSD、RCCSE、RDFYBKZL(收录号:218309)、RWSKHX、普通刊

摘  要:我国证券投资基金契约结构存在基金发起人作为基金契约当事人于法理不合、对基金投资者的权益保障不力和基金契约结构的条款内容互相矛盾等缺陷,亟待进一步完善。为此,我国应当采取三位一体的一元证券投资基金契约结构,即由投资者为委托人兼受益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分别为管理受托人和托管受托人订立证券投资基金契约。从而促进证券投资基金市场健康、有序地发展。

关 键 词:证券投资基金 契约结构 中国  信托 一元结构  基金托管人 受托人

分 类 号:F832.5[金融学类] D922.287]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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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级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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耦合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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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证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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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被引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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