期刊文章详细信息
文献类型:期刊文章
机构地区:[1]台北中央研究院史语所
年 份:2003
期 号:3
起止页码:100-107
语 种:中文
收录情况:BDHX、BDHX2000、CSA-PROQEUST、CSSCI、CSSCI2003、NSSD、RWSKHX、SKJJZZ、核心刊
摘 要:汉代县廷官吏分为长吏与少吏二类。长吏为朝廷任命之官员,秩二百石以上。少吏则长吏所自辟除,秩百石以下,为长吏之属吏,此传统所知之汉县官制。《张家山汉墓竹简·二年律令·秩律》所载诸官吏,秩最低者百廿石。按吏秩百石以下,长吏得自辟除,不必上请。吏秩过百石者,长吏得上书朝廷,批准乃得任用。则汉初县廷诸属吏及乡亭吏之秩高者,皆朝廷所任命。县属吏为郡县长吏自行辟除,此实西汉中叶以后形成之制度。
关 键 词:汉代 县吏 秩阶 任命 长吏 少吏 张家山汉简
分 类 号:K234[历史学类] K877.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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