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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刊文章详细信息

论债权人的代位权制度    

Talk about the system of the subrogation of a debtee

  

文献类型:期刊文章

作  者:王卫民[1]

机构地区:[1]蚌埠教育学院政史系,安徽蚌埠233000

出  处:《安徽理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年  份:2003

卷  号:5

期  号:1

起止页码:42-44

语  种:中文

收录情况:普通刊

摘  要:我国《合同法》首次规定了代位权制度 ,是对债的保全制度的补充和完善。所谓债权人的代位权 ,是指债务人应当行使却不行使其对第三人 (次债务人 )享有的到期债权而对债权人的债权造成损害时 ,债权人为保全自己的债权 ,可以自己的名义向人民法院请求代位行使债务人的权利。本文试从代位权的构成要件、性质、效力等方面谈谈对我国代位权制度的认识。

关 键 词:债权人 代位权制度 合同法  构成要件 第三人  次债务人 债权 性质  法律效力

分 类 号:D92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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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被引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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