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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刊文章详细信息

在我国建立“缔约过失责任制度”势在必行    

  

文献类型:期刊文章

作  者:徐学英[1]

机构地区:[1]中国农业大学西校区人文学院

出  处:《中国农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年  份:1998

卷  号:15

期  号:3

起止页码:87-91

语  种:中文

收录情况:NSSD、RCCSE、RWSKHX、普通刊

摘  要:一众所周知,违约责任制度保护的是当事人因已成立的合同所产生的利益。即,当一方当事人因过错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因已成立合同而产生的合同义务时,应负违约责任。但是,如果合同尚未成立或合同无效、合同被撤销、被变更,因一方当事人的过失行为,使另一方当事人蒙受损害时,是否要保护受害人的利益,又如何保护受害人并使有过失的一方当事人承担责任呢?我国《民法通则》第61条第1款规定:'民事行为被确认为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当事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返还给受损失的一方。

关 键 词:违约责任制度 缔约过失责任 合同义务 不完全履行  合同成立 合同无效  民法通则  民事行为 侵权行为  信赖利益

分 类 号:D9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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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被引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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