期刊文章详细信息
文献类型:期刊文章
机构地区:[1]四川大学法律系
年 份:1989
卷 号:11
期 号:4
起止页码:13-17
语 种:中文
收录情况:BDHX、BDHX1992、CSSCI、CSSCI1998、NSSD、RCCSE、RWSKHX、SKJJZZ、ZGKJHX、核心刊
摘 要:多少年来,在我国法学理论界尤其是司法界有一种把民愤的有无和大小作为量刑的重要依据之一的主张(以下简称'民愤论'),这在刑法理论上和刑事立法上有没有依据?在司法实践中利弊如何?本文想就这些问题提出我们粗浅的看法。一、'民愤论'没有理论上的依据按照刑事责任的原则,一个人只有当他实施了某种犯罪行为时,他才进入了受立法者支配的刑事法律领域,成为刑罚适用的对象,他才有接受国家刑罚处罚的义务。这就是说,犯罪者只应就自己犯罪行为承担刑事责任,而刑罚严厉程度的差别,也只能从犯罪者本人实施的犯罪行为中去寻找依据。作为刑罚权主体的国家。
关 键 词:刑罚处罚 犯罪行为 刑罚适用 法学理论界 死缓制度 犯罪事实 犯罪分子 死刑立即执行 社会危害性 罪刑相适应
分 类 号:D9[法学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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