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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刊文章详细信息

论医疗事故罪中“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之认定    

How to maintain "seriously damage the health of man who goes to a doctor" in crimes of malpractice

  

文献类型:期刊文章

作  者:卢建平[1] 田兴洪[2]

机构地区:[1]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 [2]长沙电力学院政法系

出  处:《湖南社会科学》

年  份:2003

期  号:2

起止页码:47-48

语  种:中文

收录情况:NSSD、RCCSE、RWSKHX、ZGKJHX、普通刊

摘  要:认定医疗事故罪“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的具体内涵应遵循医学依据而非刑法学依据 ,同时应把握“二维”标准 :首先 ,是《条例》和新《标准》中的一级乙等和二、三级医疗事故 ;其次 ,事故参与度必须在 50 %以上(不含 50 % )。

关 键 词:医疗事故罪 “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  事故认定  认定依据  认定标准  

分 类 号:D924.3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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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被引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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