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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刊文章详细信息

论明清乡约属性与职能的变迁    

The Change of the Nature and Function of Village Moral Policing Organization in the Ming-Qing Period

  

文献类型:期刊文章

作  者:王日根[1]

机构地区:[1]厦门大学历史系,福建厦门361005

出  处:《厦门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年  份:2003

卷  号:53

期  号:2

起止页码:69-76

语  种:中文

收录情况:BDHX、BDHX2000、CSSCI、CSSCI2003、NSSD、RCCSE、RDFYBKZL(收录号:235332)、RWSKHX、SKJJZZ、ZGKJHX、核心刊

摘  要:明清两代政府都致力于中央集权体制的建设,并力图把社会基层的管理也纳入到整个政治管理体系中。乡约本是宋代士大夫倡导的加强基层社会道德建设的民间组织形式,到明代朱元璋所创设的老人制度敝坏之后,乡约又获重新提倡。清朝政府继续推行乡约,并赋予乡约更多的权力和义务。在乡约的发展过程中,民间性是一贯的,但与官府的关系呈现出日益密切的倾向。乡约的职能主要是思想道德的教化,但不同时期、不同地区乃至不同乡约的具体职能有所差异,职能的变化可以映现基层社会的运行状况。

关 键 词:明清时期 乡约 社会基层管理  民间组织

分 类 号:K207[历史学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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