期刊文章详细信息
提起海洋和通海水域污染损害赔偿诉讼主体的几个层面
On Subject in Lawsuit of Compensation for Pollution in Sea and Free Flooding Water Area
文献类型:期刊文章
机构地区:[1]北海海事法院,广西北海市536000
年 份:2003
卷 号:18
期 号:1
起止页码:43-46
语 种:中文
收录情况:NSSD、普通刊
摘 要:传统的诉权理论随着人类社会的飞速发展已日渐显露出缺陷与不足 ,在环境与资源保护方面 ,这一问题尤为突出。海洋污染已是人类共同面临的公害 ,却因诉讼主体资格问题在诉权理论与诉讼实践上的链接缺失 ,使环境污染得不到及时有效的司法干预和救济。对该类纠纷 ,应对“利害关系”作扩大化解释和对起诉资格进行放宽。作为提起海洋和通海水域损害赔偿纠纷的诉讼主体 ,本文认为应分三个层面 ,一是与污染损害事实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二是具有海洋管理权能的行政部门 ;三是检察机关代表国家提起环境侵权公益公诉。这三个层面共同担当起缺失的守护神——海洋环境污染损害赔偿诉讼的原告主体。
关 键 词:通海水域污染 损害赔偿 海洋污染 诉讼主体 中国 民事诉讼
分 类 号:D9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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