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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刊文章详细信息

提起海洋和通海水域污染损害赔偿诉讼主体的几个层面    

On Subject in Lawsuit of Compensation for Pollution in Sea and Free Flooding Water Area

  

文献类型:期刊文章

作  者:马晓岚[1]

机构地区:[1]北海海事法院,广西北海市536000

出  处:《广西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

年  份:2003

卷  号:18

期  号:1

起止页码:43-46

语  种:中文

收录情况:NSSD、普通刊

摘  要:传统的诉权理论随着人类社会的飞速发展已日渐显露出缺陷与不足 ,在环境与资源保护方面 ,这一问题尤为突出。海洋污染已是人类共同面临的公害 ,却因诉讼主体资格问题在诉权理论与诉讼实践上的链接缺失 ,使环境污染得不到及时有效的司法干预和救济。对该类纠纷 ,应对“利害关系”作扩大化解释和对起诉资格进行放宽。作为提起海洋和通海水域损害赔偿纠纷的诉讼主体 ,本文认为应分三个层面 ,一是与污染损害事实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二是具有海洋管理权能的行政部门 ;三是检察机关代表国家提起环境侵权公益公诉。这三个层面共同担当起缺失的守护神——海洋环境污染损害赔偿诉讼的原告主体。

关 键 词:通海水域污染  损害赔偿 海洋污染 诉讼主体 中国  民事诉讼

分 类 号:D9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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