期刊文章详细信息
文献类型:期刊文章
机构地区:[1]江苏师范大学法学院,江苏徐州221116
基 金: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中美知识产权法定赔偿比较研究"(12BFX110)的阶段性成果之一
年 份:2018
卷 号:16
期 号:4
起止页码:22-28
语 种:中文
收录情况:NSSD、RWSKHX、普通刊
摘 要:随着科学技术的高速发展,人工智能已经由算法输入决定输出的低级阶段转入通过"自我学习"进行创作的高级阶段,人工智能创作物因达到"作品需要体现的独创性"而成为可以受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但是,从法律的人格、权利救济和立法目的上分析,人工智能无法成为著作权的主体。从人工参与智能机器人创作的程度和鼓励产业发展的角度考虑,可以对人工智能创作物的著作权归属作出不同的制度安排。
关 键 词:人工智能创作物 独创性 可版权性 权利归属
分 类 号:D923.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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