期刊文章详细信息
文献类型:期刊文章
ZHANG Zhi-guo(Hainan Vocational College of Political Science and Law,Haikou 571100 China)
机构地区:[1]海南政法职业学院,海南海口571100
基 金:2018年国家社科基金青年项目<生态修复性司法模式及其实践路径研究>(18CFX072);2018年度海南省高等学校科学研究一般项目<生态文明建设视野下河长制的法律机制建构研究>(Hnky2018-94)的阶段性成果
年 份:2019
卷 号:37
期 号:3
起止页码:29-41
语 种:中文
收录情况:BDHX、BDHX2017、CSSCI、CSSCI_E2019_2020、NSSD、RCCSE、RWSKHX、核心刊
摘 要:为了促使河长制进一步制度化和规范化,使得河长在河流治理中的职权于法有据,针对河长制进行立法的必要性便由此彰显。通常而言,河长制立法有两种主要模式,一是对河长制进行专项立法;二是在其他立法中将河长制入法,此两种立法模式各具优劣,且在实践中均有采用。为了保证河长制立法的科学性与合理性,在对河长制进行立法时应当分析并解决相关的难点问题,包括合理确定河长制的立法层级,实现河长制立法与党内法规的协调衔接,处理好法律与政策的关系,以及科学安排河长与行政部门的职责。
关 键 词:河长制 立法 生态保护 环境治理 水资源保护
分 类 号:D922.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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