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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刊文章详细信息

试论第三者应成为离婚损害赔偿责任的主体    

A Comment on the Third Person Can be the Subject of Paying Divorce Compensation

  

文献类型:期刊文章

作  者:杨云芝[1] 郭耿[2]

机构地区:[1]锦州师范学院政法系,辽宁锦州121000 [2]锦州市公证处,辽宁锦州121000

出  处:《锦州师范学院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年  份:2002

卷  号:24

期  号:6

起止页码:37-39

语  种:中文

收录情况:普通刊

摘  要:修改后的婚姻法将损害赔偿的相对人锁定为婚姻关系中有过错的一方 ,不涉及婚姻关系之外的第三人。然而 ,对破坏婚姻关系导致离婚的第三者应否作为离婚损害赔偿责任的主体 ,有必要作理论上的探讨。本文通过对婚姻关系之外的第三者破坏他人婚姻行为的性质及危害性的论述 。

关 键 词:第三人  离婚损害赔偿责任  主体  

分 类 号:D913.9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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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被引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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