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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刊文章详细信息

执行事务合伙人委派代表的法律角色定位重塑——以弘扬企业家精神为视角    

Redefining the Legal Role of Appointed Representatives of Executive Partners:From the Perspective of Fostering Entrepreneurship

  

文献类型:期刊文章

作  者:刘俊海[1,2]

Liu Junhai(Renmin University of China,Beijing 100872,China)

机构地区:[1]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 [2]中国人民大学商法研究所,北京100872

出  处:《学术论坛》

基  金:中华全国工商业联合会2024年重点课题“法治民企课题研究”(2024K20310)。

年  份:2025

卷  号:48

期  号:1

起止页码:66-85

语  种:中文

收录情况:BDHX、BDHX2023、核心刊

摘  要:身为代理人(受托人)的执行事务合伙人委派代表是合伙型私募基金的灵魂人物,属于关键少数者的企业家范畴,也应弘扬企业家精神,但该群体存在良莠不齐现象。在实践中,角色错位与行为失序的潜规则已成为威胁金融安全和破坏社会稳定的重大隐患之一。执行事务合伙人委派代表的角色错位是有限合伙企业内部的道德风险源头,但其长期游离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的规制之外,该法第二十六条第三款授权执行合伙人委派代表,但未同步规定预防与遏制其权力滥用的配套措施。执行事务合伙人委托代表是执行合伙人为全体合伙人(尤其是有限合伙人)选定的复代理人,必须履行忠实与勤勉的信托义务。为兴利除弊,建议鼓励慎独自律。利益捆绑机制也是最好的监督机制。建议健全有限合伙人与执行合伙人对执伙代表的授权约束与监督制衡,预防其越权滥权;强化理性交易伙伴的自我保护意识与审慎尽调能力,建立善意相对人对执伙代表的外部监督机制;统合市场监管部门与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的登记功能,一体践行登记、公示与查询“三同时”原则,早日实现两大登记机构与信息公示系统之间的互联互通和无缝对接;健全对背信执伙代表的责任惩戒机制,严禁执伙代表挂名,追究影子执伙代表与事实执伙代表的义务与责任。

关 键 词:有限合伙企业  合伙型私募基金  有限合伙人 复代理  信托义务 善意相对人

分 类 号:F273.1[工商管理类] F271]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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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级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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耦合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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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证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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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级引证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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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被引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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