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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权登记错误行政赔偿裁判规则争议问题之再认识
Re-recognition of the Dispute over the Rules of Administrative Compensation for Errors in Real Right Registration
文献类型:期刊文章
Qi Jiangang;Lan Haoxiang
机构地区:[1]中南财经政法大学国家治理学院 [2]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学院应急法研究所
年 份:2024
期 号:1
起止页码:92-103
语 种:中文
收录情况:NSSD、RWSKHX、普通刊
摘 要:需要受害人穷尽其他法律救济途径才能判令行政机关承担因登记错误致损赔偿责任的司法实践于法无据;物权登记错误行政赔偿与民事赔偿或者刑事附带民事赔偿等救济途径具有同等独立法律价值,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当事人诉请依法裁判;司法实践和司法规范将以房屋登记为代表的物权登记行政赔偿归责原则确立为过错归责原则缺少法律依据。确立结果归责原则理据在于:具有法律规范依据,更加符合《国家赔偿法》《民法典》立法宗旨;与国家赔偿责任构成要件相匹配;结果归责原则并不要求物权登记机构承担绝对责任。将登记错误行政赔偿责任作为一种补充责任涉嫌违反《行政诉讼法》和《国家赔偿法》规定,也会造成新的不公平。根据物权交易民事侵权人与登记机构(工作人员)是否具有实施故意侵权意思联络为标准,登记错误行政赔偿责任可以分为份额责任和连带责任。
关 键 词:物权登记错误 行政赔偿 结果归责原则 份额责任 连带责任
分 类 号:D923.2] D922.1[法学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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