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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基于理性自治的公司监督模式创新——兼评《公司法(修订草案)》中监事会与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二选一”模式
On the Innovation of Corporate Supervisory Models Based on Rational Autonomy:Comments on the Choice between the Models of Audit Committee and Supervisory Board in the Company Law(Revised Draft)
文献类型:期刊文章
Liu Junhai
机构地区:[1]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 [2]中国人民大学商法研究所
基 金: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2019年度重点课题“公司法修改研究”的阶段性成果。
年 份:2023
卷 号:43
期 号:4
起止页码:5-26
语 种:中文
收录情况:BDHX、BDHX2020、CSSCI、CSSCI_E2023_2024、NSSD、RCCSE、RWSKHX、核心刊
摘 要:创新公司监督模式、促进公司治理现代化是《公司法》修改的重中之重。建议基于公司理性自治与股东中心主义,鼓励公司监督模式创新。包括国有独资公司在内的所有公司的章程均可自由选择审计委模式、监事会模式、审计委叠加监事会模式,亦可独创第四模式。《公司法》列举的监事会或审计委职权是倡导性规范,章程可量身优化。职工董事与职工监事和而不同,可兼容并存。建议明确职工监事的特殊职责,增设审计委法定职责与必备职工代表,公司内部审计与风控部门应转为审计委或监事会的日常工作机构。
关 键 词:董事会 监事会 审计委员会 上市公司 国有独资公司
分 类 号:D922.291.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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