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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刊文章详细信息

大型平台的个人信息“守门人”义务    

A Study on the Obligation of Personal Information “Gatekeeper” of Large Platforms

  

文献类型:期刊文章

作  者:姚志伟[1,2]

Yao Zhiwei

机构地区:[1]广东财经大学法学院,广东广州510320 [2]广东财经大学法治与经济发展研究所,广东广州510320

出  处:《法律科学(西北政法大学学报)》

基  金:国家社科基金重点项目(18VHJ011)“网络平台提供者侵权责任之立法研究”。

年  份:2023

卷  号:41

期  号:2

起止页码:111-123

语  种:中文

收录情况:BDHX、BDHX2020、CSSCI、CSSCI2023_2024、NSSD、RCCSE、RWSKHX、ZGKJHX、核心刊

摘  要:《个人信息保护法》第58条规定了大型平台的个人信息保护特别义务,即“守门人”义务,该条款也可以称为“守门人”条款。“守门人”条款在《个人信息保护法》的体系中具有显著的特殊性,《个人信息保护法》以规制个人信息处理者的个人信息处理行为为中心;但第58条规制对象是大型平台,大型平台在第58条语境下并非个人信息处理者,而是一种管理者的角色。第58条仅规制大型平台对平台内经营者的管理行为,而不规制其自身的个人信息处理行为。这种特殊性对第58条的解释产生了很大的影响,尤其体现在大型平台违反第58条的法律责任上。《个人信息保护法》的法律责任部分是针对个人信息处理行为进行设计的,大型平台违反第58条时,其法律责任的确定不能简单套用相关条文。

关 键 词:个人信息保护法 守门人 大型互联网平台经营者  停止提供服务  

分 类 号:D922.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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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被引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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