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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刊文章详细信息

侵害个人信息权益精神损害赔偿的法律适用    

Legal Application of Mental Damage Compensation of Infringing Rights and Interests of Personal Information

  

文献类型:期刊文章

作  者:李翠萍[1] 崔汪卫[2]

LI Cuiping;CUI Wangwei(College of Jianghuai,Anhui University,Hefei Anhui,230031,China;School of Law,Anqing Normal University,Anqing Anhui,246133,China)

机构地区:[1]安徽大学江淮学院文法系,安徽合肥230031 [2]安庆师范大学法学院,安徽安庆246133

出  处:《安庆师范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基  金:国家社会科学基金后期资助项目“奥运隐性营销法律规制反思与制度重构”(21FFXB023);安徽省高等学校人文社会科学研究项目“大数据时代个人信息侵权责任研究”(SK2021A0836);安徽大学江淮学院科研项目“《民法典》背景下侵害个人信息权益的民事责任研究”(2020sk0005)。

年  份:2022

卷  号:41

期  号:4

起止页码:106-110

语  种:中文

收录情况:NSSD、RWSKHX、普通刊

摘  要:自然人的个人信息是民法典规定的一种新型人格权益,其受到侵害造成精神损害可以请求精神损害赔偿。但在当前的规则下,个人信息侵权精神损害赔偿的请求权基础应该是民法典第1183条还是个人信息保护法第69条,颇有争议。侵犯个人信息权益的主体分为个人信息处理者和非个人信息处理者,此两类主体实施侵权所适用的责任规则不同,非个人信息处理者侵权中权利人主张精神损害赔偿应该适用民法典第1183条,而个人信息处理者侵权中权利人请求精神损害赔偿应该适用个人信息保护法第69条,同时,也应该适用不同的规则计算精神损害赔偿数额。

关 键 词:个人信息侵权  个人信息处理者  精神损害赔偿

分 类 号:D92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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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被引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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