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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犯罪的积极预防性刑法规制——基于《刑法修正案(十一)》的检视
Active Preventive Regulation of Environmental Crime——Interpretation Based on the Amendment Ⅺ to the Criminal Law
文献类型:期刊文章
Zhou E'chun
机构地区:[1]青岛大学法学院刑事法教研室,山东青岛266071
基 金:山东省社科规划一般项目“环境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刑民衔接研究”的阶段性成果,项目编号:21CFXJ05。
年 份:2022
期 号:6
起止页码:109-118
语 种:中文
收录情况:NSSD、RWSKHX、普通刊
摘 要:《刑法修正案(十一)》对“破坏环境资源保护罪”的修订呈现出从事后制裁到积极预防的立法转向,具体表现为扩大犯罪圈并增设新罪名,干预时间前移化,从严从重处罚严重破坏环境行为。这一立法转向立足于我国生态文明建设和环境治理新形势,着眼于防范环境风险和维护安全秩序的新需求,强化对集体性环境利益的保护,体现了环境治理法律体系的内在统一。预防性规制在环境风险防范方面具有正当性和实效性,但也存在适用不周延的情况,具有不确定性和应急性的特点。因此,应从回归法益保护立场、坚守罪责原则立场、奉行司法克制立场出发,对积极预防性规制进行必要的限制。
关 键 词:刑法修正案(十一) 环境犯罪 积极预防 法益保护
分 类 号:D92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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