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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刊文章详细信息

论动产与权利担保的登记对抗体系--以保理合同顺位规则切入    

On the Registration Confrontation System Between Movable Property and Right Guarantee

  

文献类型:期刊文章

作  者:徐丹阳[1] 杨兴龙[2]

Xu Danyang;Yang Xinglong

机构地区:[1]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法院,上海200080 [2]华东师范大学法学院立法与法治战略研究中心,上海201100

出  处:《南海法学》

年  份:2022

卷  号:6

期  号:3

起止页码:25-32

语  种:中文

收录情况:普通刊

摘  要:保理合同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新增的有名合同,其核心要素为债权转让,同时《民法典》中关于保理合同的规定对债权转让的一般规则有一定的突破。《民法典》第七百六十八条对于多重保理创造性地规定以登记、通知的先后为标准判断优先顺位。鉴于保理合同的担保属性,在功能主义的担保观下,应当将保理纳入动产与权利担保体系之中,并对《民法典》第七百六十八条中有关登记、通知的规则做扩大解释,将登记、通知作为保理合同公示对抗的方式,即未经登记、通知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以此构建统一的动产与权利担保登记对抗体系,并明确保理合同中登记对不同类型第三人的对抗效力。

关 键 词:登记 动产和权利担保  体系  保理

分 类 号:D92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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