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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第27条“起次要作用的人”的教义学阐释
Doctrinal Interpretation of "Persons with A Secondary Role" in Article 27 of Criminal Code
文献类型:期刊文章
MENG Hongyan
机构地区:[1]清华大学法学院 [2]清华大学法学院中国司法研究中心
基 金: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重大项目《互联网经济的法治保障研究》(项目编号:18ZDA149)的阶段性成果。
年 份:2022
卷 号:40
期 号:3
起止页码:75-85
语 种:中文
收录情况:BDHX、BDHX2020、CSSCI、CSSCI2021_2022、NSSD、RCCSE、RWSKHX、ZGKJHX、核心刊
摘 要:妥当确定从犯的范围,对于适当量刑至关重要。实务上对于《刑法》第27条规定的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的从犯通常不予认可;理论上也有人认为该规定是多余的。但上述认识值得商榷。应当以犯罪支配说确定正犯,再对共犯人进一步细分其作用大小。在共同犯罪中,对“起次要作用的人”的判断主要是事实判断,其判断以涉及责任刑的事实为审查重点,由于共同犯罪是违法事实,在“共同犯罪中”意味着认定“起次要作用的人”以本次犯罪的违法事实为基础,主观的责任事实则辅助性地予以考虑,属于预防刑的事实不能作为区分主从犯的依据。从类型分析的角度看,《刑法》第27条“起次要作用的人”包括起次要作用的(共同)正犯、个别共谋共同正犯、绝大多数教唆犯。
关 键 词:共同犯罪 犯罪支配说 正犯 从犯 共谋共同正犯
分 类 号:D92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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