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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刊文章详细信息

侵害个人信息权的民事责任--以《个人信息保护法》与《民法典》的解释为中心    

Civil Liability for Infringement of Personal Information Rights-Focusing on Personal Information Protection Law of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and Civil Code of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文献类型:期刊文章

作  者:杨显滨[1,2] 王秉昌[3]

Yang Xianbin;Wang Bingchang

机构地区:[1]中国人民大学 [2]上海大学法学院 [3]上海大学法学院非物质文化遗产法律保护研究中心

出  处:《江苏社会科学》

年  份:2022

期  号:2

起止页码:75-90

语  种:中文

收录情况:BDHX、BDHX2020、CSSCI、CSSCI2021_2022、NSSD、RCCSE、RWSKHX、SKJJZZ、ZGKJHX、核心刊

摘  要:侵害个人信息权可能造成妨害、损害及妨害与损害并存三种法律后果,民事责任承担因行为人、法律适用、归责原则、计算规则等的不同存在差异,学界对此争论不断,亟待厘清与完善。在个人信息权妨害层面,个人信息处理者妨害个人信息权行使的,应优先适用《个人信息保护法》第44条至50条,无法充分救济的,适用《民法典》第995条;非个人信息处理者妨害个人信息权行使的,适用《民法典》第995条。在侵害个人信息(包括私密信息)构成侵权层面,个人信息处理者的侵权损害赔偿责任适用《个人信息保护法》第69条第1款的过错推定责任原则,非个人信息处理者的侵权损害赔偿责任适用《民法典》第1165条第1款的过错责任原则。在损害赔偿数额计算规则层面,个人信息处理者侵害个人信息权造成财产损失的,直接适用《个人信息保护法》第69条第2款;造成精神损害的,只能以个人信息处理者获得的利益为依据计算赔偿数额;两种境遇下,损失与利益或利益难以确定的,根据实际情况确定赔偿数额。非个人信息处理者侵害个人信息权造成损害的,损害赔偿数额参照《民法典》第1182条、第1183条及相关司法解释确定。

关 键 词:侵害个人信息权  妨害救济  损害赔偿  归责原则 计算规则  

分 类 号:D9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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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被引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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