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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献类型:期刊文章
Fu Xinhua
机构地区:[1]北京交通大学法学院
基 金: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研究青年基金项目“数据要素下超级平台数据垄断的法律规制研究”(项目批准号:21YJC820010);中国博士后科学基金第69批面上资助项目(项目批准号:2021M690334)的阶段性研究成果。
年 份:2022
期 号:2
起止页码:132-143
语 种:中文
收录情况:BDHX、BDHX2020、CSSCI、CSSCI2021_2022、NSSD、RCCSE、RWSKHX、核心刊
摘 要:为了明确权属,降低交易成本,激励企业生成、收集和交易数据,为企业数据提供强有力保护,学界提出数字经济时代应创设企业数据财产权。然而,企业数据财产权与数字经济运行的逻辑特征相悖,不仅无法达到创设这一权利的目的,还将带来权利分配难题、威胁个人隐私、数据垄断等诸多困境。数字经济的发展并非一定要将数据完全归属于谁,重要的是定义企业之间的数据使用权。企业数据使用规则的构建应当转变自上而下的规则创制思路,由具有利益关系的公司通过合同和技术措施分配并实现企业的数据使用权。政策制定者可以发布企业数据使用合同指南,促进企业探索可靠标识数据源等技术解决方案。
关 键 词:企业数据 数据财产权 数据使用权 数字经济 数据 交易成本
分 类 号:F270.7[工商管理类] D922.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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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证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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