期刊文章详细信息
文献类型:期刊文章
机构地区:[1]海南师范大学法学院
年 份:2022
期 号:3
起止页码:97-105
语 种:中文
收录情况:CSSCI、CSSCI_E2021_2022、NSSD、RCCSE、RWSKHX、普通刊
摘 要:《个人信息保护法》创设了个人信息跨境提供的制度规则,这对于规范个人信息有效保护和跨境合理流动具有重要意义。从适用对象来看,《个人信息保护法》第三十八、三十九条仅能适用于作为自然人、企业或其他组织的个人信息处理者,而不能适用于国家对个人信息的境外提供行为,也不适用于自然人对自我个人信息的境外提供行为。从适用条件来看,个人信息境外提供应当符合安全评估、第三方认证、标准合同或者其他法定条件的要求,这些法定条件初步体现了对个人信息跨境提供的分类处理理念,但其分类标准相对单一,且主要依据个人信息处理者的具体类型,而非着眼于个人信息自身分级分类基础之上。从“知情—同意”规则来看,个人信息跨境提供中告知义务的内容范围更大,其同意方式也仅限于个人单独同意;个人信息跨境提供行为的合法性基础相对单一,这虽然有利于充分保障个人信息自决权,但也存在各种弊端,未来可以探索建立个人信息跨境提供的多元化合法性基础。
关 键 词:个人信息 跨境提供 安全评估 标准合同 知情—同意
分 类 号:D9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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