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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刊文章详细信息

催收非法债务行为的犯罪认定界分    

Classifi cation of Convictions for the Wrongdoings of Collecting Illegal Debts

  

文献类型:期刊文章

作  者:李霁[1]

LI Ji

机构地区:[1]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出  处:《中国政法大学学报》

年  份:2022

期  号:1

起止页码:254-265

语  种:中文

收录情况:CSSCI、CSSCI_E2021_2022、NSSD、RCCSE、RWSKHX、普通刊

摘  要:《刑法》第293条之一催收非法债务罪对于高利贷或非法放贷的认定,应以市场报价利率(LPR)的4倍为基准,同时以36%的实际年利率作为区分非法债务为绝对违法债务与相对违法债务的基准,两种基准具有不同职能,可以在刑法体系中共存。以较轻程度的不法行为催收相对违法债务的场合,只以催收非法债务罪论处;以较轻程度的不法行为催收绝对违法债务的场合,可能构成敲诈勒索罪,与催收非法债务罪系想象竞合犯;以严重不法行为催收相对违法债务的场合,不构成财产犯罪,但可能构成侵犯人身权利犯罪,与催收非法债务罪系想象竞合犯;以严重不法行为催收绝对违法债务的场合,视情况构成抢劫罪或敲诈勒索罪,与催收非法债务罪系想象竞合犯。

关 键 词:高利贷 相对违法债务  绝对违法债务  催收非法债务罪  

分 类 号:D92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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