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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刊文章详细信息

论自动驾驶汽车生产者的刑事责任    

On the Autonomous Vehicle Manufacturer’s Criminal Liability

  

文献类型:期刊文章

作  者:皮勇[1]

Pi Yong

机构地区:[1]同济大学上海国际知识产权学院

出  处:《比较法研究》

基  金:国家社科基金重点项目“新发展理念与总体国家安全观视域下我国网络安全的刑法保障体系研究”(项目号:21AZD082);教育部规划项目“新发展理念视域下人工智能安全发展的刑法保障研究”(项目号:21YJA820017)的阶段性成果。

年  份:2022

卷  号:36

期  号:1

起止页码:55-70

语  种:中文

收录情况:BDHX、BDHX2020、CSSCI、CSSCI2021_2022、NSSD、RCCSE、RWSKHX、核心刊

摘  要:自动驾驶汽车是人类研发、制造、使用和管理的智能产品,不是犯罪主体或刑事责任主体。在自动驾驶汽车自主控制状态下发生交通事故的,其生产者、使用者和其他人员难以按照我国现有刑法的罪名定罪处罚。除非道路交通安全法和刑法有专门的规定,驾驶位人员不接管汽车或接管后无力改变交通事故结果的,不构成交通肇事罪或其他管理过失犯罪。驾驶位人员的注意义务是阻止自动驾驶汽车自主控制下发生交通事故,其注意义务不应过高。允许的风险、紧急避险理论不能为自动驾驶汽车紧急路况处理算法的生产与应用提供合法、合理的解决方案,生产者遵守算法安全标准仅可以使生产行为合法化。鉴于现行刑法不适应自动驾驶汽车应用的特性,我国应当建立以生产者全程负责为中心的新刑事责任体系,使之在自动驾驶汽车生产和应用两个阶段承担安全管理责任,生产者拒不履行自动驾驶汽车应用安全管理义务且情节严重的,应当承担刑事责任。

关 键 词:自动驾驶汽车 行为性质  注意义务 算法决策  新刑事责任体系  

分 类 号:D92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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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被引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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