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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刊文章详细信息

论预防性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永久禁止功能的实现    

On the Realization of Permanent Prohibition Function of Preventive Environmental Civil Public Interest Litigation

  

文献类型:期刊文章

作  者:王慧[1]

Wang Hui(Law School of Jiangsu Normal University,Xuzhou Jiangsu 221116)

机构地区:[1]江苏师范大学法学院,江苏徐州221116

出  处:《政法论丛》

基  金:国家社科基金项目“生态环境损害修复与赔偿执行问题研究”(20BFX180);江苏省社科基金项目“不作为环境侵权强制执行问题研究”(18FXB006);江苏法学会2021年度法学研究青年课题“我国行为禁令制度研究”(SFH2021C02)的阶段性成果。

年  份:2022

期  号:1

起止页码:97-105

语  种:中文

收录情况:BDHX、BDHX2020、CSSCI、CSSCI2021_2022、RCCSE、RWSKHX、核心刊

摘  要:预防性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属于停止侵害诉讼,旨在通过判决及其执行永久性禁止未来侵害行为,实现对重大生态环境风险控制。基于我国规范出发型的裁判模式及环境司法"审执合一"的专门化探索,通过比较德国停止侵害诉讼与美国禁令救济的运行机理,有必要通过审执协作,体系化地扩大停止侵害判决辐射范围,以实现预防性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的永久禁止功能。首先,对停止侵害、消除危险进行扩张解释,使其适用风险预防;其次,通过作出附救济结果的抽象停止侵害判决,并规定执行阶段确定具体给付内容的程序,扩大判决禁止范围;最后,通过强化与停止侵害请求权对应的不作为执行措施威慑性,并规定持续侵害行为的再执行程序,从而永久控制风险。

关 键 词:预防性环境民事公益诉讼  停止侵害 消除危险  审执协作  不作为强制执行  

分 类 号:D721[政治学类]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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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证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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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被引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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