期刊文章详细信息
文献类型:期刊文章
机构地区:[1]江苏省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检察院,226300 [2]江苏省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226300
年 份:2021
期 号:24
起止页码:40-44
语 种:中文
收录情况:NSSD、RCCSE、RWSKHX、普通刊
摘 要:《刑法修正案(十一)》将"自洗钱"行为纳入了刑法第191条的适用范围。"自洗钱"行为入刑后,实施掩饰、隐瞒等"自洗钱"行为应单独定罪,并与上游犯罪按照"数罪并罚"的原则来处理。要区分单纯的持有,或者依照财物的通常效能加以占有、使用、窝藏、转移等"物理层面"上转移赃物的行为,并要注意"自洗钱"犯罪与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和窝藏、转移、隐瞒毒赃罪等传统赃物罪的区别。
关 键 词:上游犯罪 赃物犯罪 自洗钱
分 类 号:D92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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