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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刊文章详细信息

通信记录数据调取的形式合法性    

The Formal Validity of Acquiring Communication Record Data

  

文献类型:期刊文章

作  者:郭旨龙[1]

Guo Zhilong(School of Criminal Justice of China University of Political Science and Law)

机构地区:[1]中国政法大学刑事司法学院网络法学研究所

出  处:《国家检察官学院学报》

基  金:中国政法大学青年教师学术创新团队支持计划“个人信息保护与数据安全治理”(20CXT003);北京市社会科学基金青年项目“网络数据刑法的规范结构与罪名功能”(20FXC018)阶段性成果。

年  份:2021

卷  号:29

期  号:6

起止页码:17-36

语  种:中文

收录情况:BDHX、BDHX2020、CSSCI、CSSCI2021_2022、NSSD、RCCSE、RWSKHX、ZGKJHX、核心刊

摘  要:通信记录数据调取是犯罪打击的重要手段,然而《数据安全法》第35条本身并未完全解决通信记录数据调取的形式合法性疑问。数据安全立法首先应当符合宪法和法律保留要求。宪法上的通信保护条款的解释结论是,技术通信记录都属于通信秘密的保护范围,其中内容记录属于宪法保留范围,数据安全立法可以符合该保留;而非内容记录的法律保留需要根据数据调取行为的侵入性来区分是否可以概括授权。数据调取行为其次应当符合"充分的法律框架"要求,即公开性与明确性,可预测性与可保障性。通信记录数据调取的法律框架应当在法律形式上综合多层级的国家有关规定,在法律内容上实现数据信息的全生命周期保障和调取程序控制。

关 键 词:通信秘密 内容记录  法律保留 充分法律框架  程序控制

分 类 号:D9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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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被引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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