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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刊文章详细信息

中国与中亚五国双边投资协定ISDS条款中的用尽当地救济原则    

  

文献类型:期刊文章

作  者:王祥修[1,2] 赵永鹏[3]

机构地区:[1]上海政法学院国际法学院,上海201701 [2]喀什大学法政学院,新疆喀什844000 [3]上海财经大学法学院,上海200082

出  处:《广西社会科学》

基  金:2018年度中国—上海合作组织国际司法交流合作培训基地研究基金项目“吉尔吉斯斯坦投资法律制度研究”(18SHJD030);国家社会科学基金“十三五”规划2019年度教育学一般课题“‘一带一路’倡议下中国涉外法治人才培养”(BIA190206)。

年  份:2021

期  号:11

起止页码:92-100

语  种:中文

收录情况:CSSCI、CSSCI_E2021_2022、NSSD、RCCSE、RWSKHX、普通刊

摘  要:作为一项古老的国际习惯法原则,"用尽当地救济原则"贯穿了国际投资协定的整个发展历程,被广大资本输入国视为维护国家外资规制权的重要工具。随着发展中国家引资需求的上升,用尽当地救济原则逐渐被资本输入国放弃,但是在近年缔结的双边投资协定中该原则又有"回归"的趋势。在中国对中亚国家投资规模不断扩大的背景下,对用尽当地救济原则应采取何种态度,成为完善中国与中亚国家双边投资协定需要解决的问题。当前,中亚国家对是否要求用尽当地救济原则主要有宽松和收紧两种态度。对于哈萨克斯坦、吉尔吉斯斯坦、土库曼斯坦、塔吉克斯坦等持宽松态度的国家,中国应积极主张放弃用尽当地司法救济的要求,保障中国投资者将争议直接提交国际仲裁的权利;对于持收紧态度的乌兹别克斯坦,中国应尽可能地保证现行中乌双边投资协定的有效实施,同时也要做好修订中乌双边投资协定的准备,保障在中乌投资者的程序性利益。

关 键 词:中亚五国 用尽当地救济 ISDS条款  双边投资协定 国际投资协定 外资规制权  国际仲裁  

分 类 号:D96[法学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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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被引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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