期刊文章详细信息
文献类型:期刊文章
ZHANG Jun-fa(Department of Law, Jingdezhen Ceramic Institute, Jingdezhen 333403, Jiangxi, China)
机构地区:[1]景德镇陶瓷大学,法学系,江西景德镇333403
年 份:2021
卷 号:23
期 号:5
起止页码:69-77
语 种:中文
收录情况:NSSD、RCCSE、RWSKHX、普通刊
摘 要:大数据时代,个人数据人格性与财产性特点使其既需要保护,也需要共享流通。在保护方面,个人数据应进行权利的静态配置,并将权利配置给个人数据主体而非数据平台。静态配置的方式可以以行为作为核心体系构建权利保护体系。在共享流通方面,权利的动态配置是实现该目标的重要方式,其主要是数据平台企业与个人数据主体所签订的隐私政策。隐私政策在实现共享数据方面有着灵活性,也应受到法律的强制性规范。立法者需要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数据保护法》以构建相关制度,同时完善隐私政策规则,最终实现个人数据保护与共享流通的协调。
关 键 词:大数据 个人数据 权利配置 数据利用行为 隐私政策
分 类 号:D9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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