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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刊文章详细信息

关于中标通知书法律效力的再思考    

  

文献类型:期刊文章

作  者:李显冬[1,2,3] 门向飞[1]

机构地区:[1]中国地质大学(北京) [2]中国政法大学国土资源法律研究中心 [3]澳门科技大学

出  处:《中国招标》

年  份:2021

期  号:10

起止页码:9-15

语  种:中文

收录情况:普通刊

摘  要:关于中标通知书法律效力的再思考□文/李显冬门向飞对我国法律规范的理解之依据究竟以何为准2019年国家发展改革委公布的《招标投标法修订草案》(以下简称《修订草案》)规定:“中标通知书发出到达中标人后,招标人改变中标结果的,或者中标人放弃中标项目的,应当依法承担违约法律责任。”该草案明确承担的法律责任是“违约责任”。但是,“违约”所指的“约”是哪个“约”,在学界却有不同解读。何红锋教授此前发表的《修法方案对中标通知书法律效力的定性符合法理》一文,坚持《修订草案》将中标人收到中标通知书后,中标人拒签合同的法律责任定性为违约责任的观点,他认为:中标人收到中标通知书后,招投标的合同即告成立,与合同双方是否签字无关。所以,拒签合同者应承担违约责任。在《招标投标合同成立的时间》一文中,何教授赞成“中标通知书生效合同即成立”这一观点。

关 键 词:修订草案 合同成立 中标通知书 国家发展改革委  中标项目 招标投标 违约责任 法律责任  

分 类 号:D92[法学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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