期刊文章详细信息
文献类型:期刊文章
Pan Fangfang
机构地区:[1]中国政法大学人权研究院 [2]丹麦哥本哈根大学
基 金:中国政法大学博士研究生创新实践项目“智能决策的透明度与人权保护”(项目号2018BSCX53)的阶段性研究成果。
年 份:2021
卷 号:24
期 号:5
起止页码:55-68
语 种:中文
收录情况:BDHX、BDHX2020、CSSCI、CSSCI2021_2022、NSSD、RCCSE、RWSKHX、ZGKJHX、核心刊
摘 要:算法决策在社会交往中的应用日趋普遍化,产生了算法歧视这一一般性问题。根据算法歧视发生的不同场域,可以将算法歧视区分为无缔约情形下的算法歧视和缔约过程中及合同履行过程中的算法歧视。在无缔约情形下,算法歧视本质上是对民事主体信用权、平等就业权等人格权的侵害。利用算法决策的行为人如使用敏感数据,则应当推定其存在侵权故意。在其他情形下,由于行为人负有对算法程序的影响评估和合规审计义务以及一定的算法解释和说明义务,违反义务本身即可认定其有过错。在缔约磋商和合同履行过程中,上述保护义务可归入前合同义务及附随义务的范畴,且行为人还负有信息安全保护和正当程序保障义务。上述责任形态发生竞合时,应赋予受算法决策影响的一方选择权。
关 键 词:算法歧视 违约责任 侵权责任 保护义务 通知义务
分 类 号:D922.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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