期刊文章详细信息
文献类型:期刊文章
ZHU Fu-yong;LI Chun-bo(Southwest University of Political Science and Law, Chongqing 401120;Zitong County People’s Court, Mianyang 510700, China)
机构地区:[1]西南政法大学最高人民法院应用法学研究基地,重庆401120 [2]四川省梓潼县人民法院研究室,绵阳510700
基 金:重庆市人工智能+学科群之智慧司法学科“智能司法语境下类案异判的化解研究”(ZNSF20200Z01)。
年 份:2021
卷 号:23
期 号:4
起止页码:34-48
语 种:中文
收录情况:NSSD、RWSKHX、UPD、普通刊
摘 要:在被监护人侵权案件的司法实践中,裁判在责任主体、归责原则、责任形态、监护人尽职评价四大核心问题上的分歧表明,《侵权责任法》第32条所导致的“类案异判”现象较为普遍。然而,《民法典》第1188条并未对《侵权责任法》第32条进行实质性修改。随着《民法典》施行,如何避免前述现象在嗣后实践中重演,值得关注。其中,忽视注意义务的观点纷争导致了被监护人侵权定责模式的复杂化,进而造成了前述法律适用乱象。“注意义务补足说”是被监护人侵权四大核心问题的纾困之钥,由此出发,根据法律对注意义务的要求不同,以类型化为手段确立如下适用规则:并合监护人的监护义务与被监护人的注意义务,视同完全行为能力人的注意义务,依循法律对注意义务要求的不同,区分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注意义务的差异,依照具体侵权类型(包括一般侵权)的法律规定,考量被监护人、监护人的责任构成。
关 键 词:被监护人侵权 注意义务补足说 责任类型化 司法适用
分 类 号:D9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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