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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刊文章详细信息

RCEP核心数字贸易规则及其影响    

The Key Digital Trade Rules of RCEP and Its Impact

  

文献类型:期刊文章

作  者:课题组[1] 彭德雷[2,3,4] 张子琳[5]

Research Group(Law School and Business School,East China University of Science and Technology,Shanghai 200030,China)

机构地区:[1]华东理工大学法学院、商学院,上海市200030 [2]华东理工大学法学院 [3]华理-临港自贸区创新研究院 [4]上海交通大学亚洲法研究中心 [5]华东理工大学商学院

出  处:《中国流通经济》

基  金: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青年项目“数字贸易框架下跨境数据流动的国家规制与国际治理研究”(19CFX083);司法部国家法治与法学理论课题“国际法视阈下国家规制的次生风险与法律控制研究”(16SFB3044);上海市教育法学人才计划项目“新时代教育对外开放背景下‘一带一路’境外合作办学的风险和法律保障研究”(2020JYFXR041)。

年  份:2021

卷  号:35

期  号:8

起止页码:18-29

语  种:中文

收录情况:BDHX、BDHX2020、CSSCI、CSSCI_E2021_2022、NSSD、RCCSE、RWSKHX、ZGKJHX、核心刊

摘  要:《区域全面经济伙伴关系协定》核心数字贸易规则反映了缔约方在数字贸易领域的发展诉求,内容涉及电子商务、金融服务、电信服务、投资和知识产权等领域,旨在确保国家基本安全的前提下推进数字贸易发展。与中国已经签署的自贸协定相比,《区域全面经济伙伴关系协定》数字贸易规则在数据跨境流动、数据本地化等议题方面均有突破。同时,通过与《全面与进步跨太平洋伙伴关系协定》的对比可以看出,二者在覆盖范围和自由化程度方面仍存在差别,《区域全面经济伙伴关系协定》未涉及数字产品的待遇和源代码等问题。在政府层面,《区域全面经济伙伴关系协定》数字贸易规则进一步明确了中国在数字贸易领域的关键诉求,将加强中国与各缔约方之间的数字贸易合作,为构建全球数字贸易规则注入新的活力,有助于各缔约方继续完善国内的数字规则体系。在企业层面,《区域全面经济伙伴关系协定》数字贸易规则为缔约方数字企业发展带来机遇,同时对数字企业的合规体系建设提出了新的要求。

关 键 词:数字贸易规则  数据跨境流动  源代码 数字产品的非歧视待遇  

分 类 号:F113[经济与贸易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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耦合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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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证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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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被引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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