期刊文章详细信息
文献类型:期刊文章
SHEN Wen-jun(School of Law,Xi'an University of Finance and Economics,Xi'an 710100,Shaanxi,China)
机构地区:[1]西安财经大学法学院,陕西西安710100
基 金:陕西省教育厅科学研究计划项目“私募股权投资契约条款的法律构建研究”(19JK0319)。
年 份:2021
卷 号:35
期 号:7
起止页码:96-105
语 种:中文
收录情况:BDHX、BDHX2020、CSSCI、CSSCI_E2021_2022、NSSD、RCCSE、RWSKHX、ZGKJHX、核心刊
摘 要:大数据市场竞争属性较为特殊,本质上是一种非价格竞争,质量竞争是其主要手段,且竞争损害带有较强的隐蔽性。对大数据经营者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认定,市场支配地位的市场份额推定标准具有一定的适用性,但需要综合考量大数据的特性、经营者对数据的控制力、大数据市场竞争属性及数据在关联市场的影响力;在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认定时,需要细分排他性滥用和剥削性滥用的各个类型;在损害后果认定时,除需要考虑消费者福利及社会公共利益之外,还应该考虑隐私保护、消费者使用成本上升等动态问题;在抗辩事由判断上需要综合考虑效率原则、公平原则和经营必要性原则。基于这些认定标准及因素,在规制过程中需要回应市场主体的正当需求,综合考量大数据在提升经营者市场势力中的作用,健全以成本、质量为核心的分析范式,进一步完善大数据市场反垄断规则及实施细则。
关 键 词:大数据市场 经营者 市场支配地位 零价格 反垄断
分 类 号:F7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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